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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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借款本金4939995.09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欠付的利息23279.75元、罚息2686.13元、复利12.66元;并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39995.09元为基数按照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罚息,以利息23279.7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重庆方辰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对被告***名下房产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顺位抵押); 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07元,减半收取233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03.5元,由被告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方辰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