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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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35176元; 二、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84623.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以250552.8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以不超过6%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3060元,减半收取6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0元,由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由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3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7元,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7元,由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均已由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预交不退,限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重庆道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