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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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洪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1536号裁决书裁决的款项中以下部分,即罗光辉向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工程款383753.69元及以383753.69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后支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罗光辉向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中的21897元、罗光辉应承担的仲裁费中的12698元三项金额之和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向被上诉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洪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1元,减半收取7250.5元,由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50.5元,由重庆市涪陵区洪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重庆市涪陵区洪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6.67元,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33.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