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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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账号:085e9858ef2166ac217790ccb@wx.tenpay.com人民币334.7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