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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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321民初44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翘楚,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弘,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又名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相应劳务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1年4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劳务费用6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继飞 书记员李**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