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汉鼎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21)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