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保全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违法保全赔偿
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浙06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以错误查封、扣押、拍卖为由申请本院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称: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已经确定财保存在“瑕疵”,并且该存在“瑕疵”的财保申请费由中院作出最终裁定并执行。中院作出(2017)浙06民终33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针对财保行为进行了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审查。对启动财保应交未交的财保申请费作出了补交裁定,并把财保费从5000元改判为3922元。中院实际启动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保全,并把法定应由越旺公司承担的财保费改判由柳亚南承担,明显是枉法行为。该3307号判决启动违法财保并使之合法化,成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法院”)的执行依据。2.中院最终裁定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评估和拍卖。(2017)浙0602民初1313号案件中,越旺公司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越城法院查封柳亚南和案外人全部财物,把包含***、***在内的3位案外人的合伙财产一并查封,不顾案外人的异议、不对财保复议书作出复议,不对案外人申诉进行核查,用内部联系单第二次实施重复查封。案外人多次申诉、投诉、信访、诉讼到中院,中院维持对案外人财产的非法查封行为,并在上诉阶段确定查封案外人财产的合法性。到执行阶段,越城法院根据中院生效判决拒绝解封、返还财产。随后根据中院生效判决对案外人财产进行评估。面对财产被非法评估,案外人再次申诉、投诉、信访、诉讼到中院,中院继续支持和维持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拍卖。中院的生效判决不支持解封案外人财产,导致执行机构继续错误执行,最终把案外人财产通过强制拍卖的方式低价转移到越旺公司。3.中院应当依法出具用于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生效判决”。越旺公司同意法院3307号判决,但越城法院却为了执行中院的生效判决拒绝解封返还。案外人从未收到任何查封拍卖案外人财产的生效判决。4.中院(2018)浙06民终1850号判决再次驳回案外人财产返还的请求,同样是根据生效判决。中院神秘的生效判决还要越城法院对案外人财产进行第二次查封。根据中院的生效判决,越城法院对案外人棋牌室部分财产实施了第三次查封。5.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之一越城法院申请赔偿,越城法院称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系执行中院的生效判决,全程得到中院肯定性评判,越城法院所有裁定书都是基于中院的生效判决,每个裁定书都被异议复议过,全程得到中院的维持。既然越城法院只是生效判决的执行机构,申请人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因中院作出“生效判决”查封拍卖申请人财物造成申请人财产被非法财保查封、评估、拍卖,给申请人造成150万元的财产损失,请求解封返还越城法院执行中院生效判决查封扣押于地下仓库尚存的属于申请人的财物。

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家赔偿贯彻法定赔偿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才可以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据此,赔偿请求人以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案件应当属于上述规定之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法院具体实施了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文书执行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以作出上述行为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本案中,根据申请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赔偿请求人主要认为越城法院查封、拍卖了其作为案外人的财产,而越城法院系根据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其财产进行的查封、拍卖,故要求本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如果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并非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寻求救济。在赔偿请求人提及的案件中,本院从未实施过对相关财产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更未实施过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执行行为。就相关财产被查封、拍卖的问题,赔偿请求人已经以越城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过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提起本次国家赔偿申请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并且本院也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向本院申请赔偿,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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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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