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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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金蜗牛商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鑫慧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攀枝花市金蜗牛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鑫慧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签订的但部分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二、攀枝花市鑫慧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攀枝花市金蜗牛商贸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714576.71元,并以1714576.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从2021年1月4日起至预付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攀枝花市金蜗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1元,减半收取计10115.50元,由攀枝花市鑫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