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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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第三人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因停止保险代理业务造成的净利润损失241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万元,由被告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司法审计费10万元,由被告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