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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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81执11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玉杰与被执行人费佳铜、沙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冀0681民初27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费佳铜、沙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玉杰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9)冀0681民初2781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玉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278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