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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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保险费、提货费、送货费、卸货费、其他费用共1,365,841元; 二、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以下五项金额之和:以261,3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49,84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82,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08,24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41,72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676元,由被告负担21,99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21,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