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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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2801执2402号 关于本院移送被执行人张萍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刑终24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张萍获得的返点费提成54064.78元,依法予以追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张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2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萍向本院提出异议,其称当时投资的金额为50400元,总收益是54883.01元,公司垫付4221.77元,总收益59104.78元,除去投资的本金50400元,应返还返点费提成收益8704.78元(59104.78元-50400元)。 经执行人员查阅(2020)鄂2801刑初326号刑事卷宗,其中对张磊(系张萍女婿)的询问笔录进行了查阅,笔录载明“2017年10月18日岳母张萍投资购车业务,金额50400元,收回投资收益54883.01元(恩施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份垫付4221.77元),盈利4483.01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萍获得的返点费提成8704.78元依法予以追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萍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刑终2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