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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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4,786,66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4,786,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以34,786,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被告***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元,由三被告负担262,366元。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62,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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