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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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吉林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的35910188000766957账户中373.5万元存款及利息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