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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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盘锦正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正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2758144.11元,此后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96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30元(已缓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盘锦正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