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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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鑫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盘锦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盘锦鑫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