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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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红寺堡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共计27173.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拖车费共计1327元; 三、被告***、***、宁夏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