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208840.44元、护工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交通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2230元、营养费2900元、丧葬费35816.5元、死亡赔偿金2665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1500元、消毒费3000元,共计596725.94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37612.97元(596725.94-121500)×50%;扣除垫付款10000元,合计再赔偿349112.97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9278.38元。 三、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上列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请按下列付款账号及金额付款: 1、收款人***,金额339834.59元,账号62×××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渠沟支行,电话13832******。 2、收款人***,金额9278.38元,账号:62×××3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联系电话:1569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负担1679.5元,被告***负担16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