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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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61600元款项,承担诉讼费67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的义务。首次执行案号(2017)黔0201执40号,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下达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清偿债务,截止2020年12月29日共计扣划到位6227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后双方于2021年2月8日到法院确定本案债权已经全部实现,申请法院执行完毕结案,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款项6227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执行费500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说明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7)黔0201执40号、(2021)黔0201执恢130号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