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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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5执199号 甘雄雄、倪勇: 申请执行人甘雄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倪勇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雄雄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倪勇偿还申请执行人甘雄雄货款人民币14005元,并承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勇主动通过微信转账直接支付1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25执1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