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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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合计119186.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合计5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合计102566.05元,扣除垫付款7205.09元,被告***的赔偿数额为95360.96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5835元,原告***、***负担483元,被告***、***负担5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