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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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瑶,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吕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吴亚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尹某系寿县八公山乡郝家圩村路西组村民。2019年7月29日7时8分许,***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在寿县八公山乡郝圩村街道新世华联超市门前路段(102省道30千米)停车后起步时因未仔细观察、未按规范操作,将蹲在其车前方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尹某撞倒后碾轧,造成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尹某当即被送往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抢救,后于当日死亡,花去医疗费9156.30元。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4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驾驶的皖D×××××号小型轿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尹某垫付7205.09元,包含在本案诉讼请求内。受害人尹某(****年*月**日出生)配偶为***,育有一子***。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涉案肇事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尹某系行人,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在交强险以外部分自行承担20%。***垫付的7205.09元在诉讼请求之内,应当一并予以处理。***、***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请,证据充分,***、***、华安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当庭亦予以认可,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及不承担鉴定费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主张护理费按2人计算,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鉴于***患有骨硬化病,经鉴定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支持7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永 审判员代奇 审判员魏宁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龙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