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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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1420.22元、利息12412.45元、罚息1009.09元、复利419.96元(计至2019年4月10日止),合计225261.72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二、被告***、***应支付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以实欠本金数,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8.9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