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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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情况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结案通知书 (2021)桂0602执保63号 陆史辉、蔡伟、苏珍: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陆史辉与被申请人蔡伟、苏珍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5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