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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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拖车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496.25元,事故发生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余款16649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中支付给***147506.72元,支付给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18989.53元) 二、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806.25元(该款由垫付款折抵)。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支付至:账户***,账号62×××97,开户行四川省巴中市茶坝邮政支行;账户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11×××59,开户行工商银行常州花园街支行)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共计3807元,由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垫付款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