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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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721民初1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谢寅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 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肖丽 书记员 龙永芬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