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宇骏(潍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宇骏(潍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35,003.06元以及利息9,254.80元。

案件受理费12,242元,诉前保全费4,870元由被告宇

骏(潍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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