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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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市海台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泛亚宏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源鸿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美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广州市凤安贸易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君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美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近似包装、装潢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石家庄美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维权支出);

三、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石家庄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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