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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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渝0240民督2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在原告处赊购材料及维修机器,共拖欠申请人材料费及维修费44318.00元,被申请人就该欠款事实向申请人出具欠条。2020年1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4318.00元,尚欠申请人10000.00元未支付。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0.00元。 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