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艳涛、***合理损失医疗费63702.98元,护工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1964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71633元、交通费6000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50元,治疗用品费200元,共计440419.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予以赔偿。 二、原告***、张艳涛、***返还被告***63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艳涛、***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具体收款人及账户、金额分别为: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支付至***账户377419.98元,账号62×××53,开户行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支付至***63000元,账号62×××68,开户行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马庄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1元,减半收取37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