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日的利息7300元,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以23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负担117元,由***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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