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438号民事判决;

二、由昆明市盘龙区艺钧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83384元;

三、驳回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昆明市盘龙区艺钧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艺钧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负担188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艺钧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负担188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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