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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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1)陕0111民初1376号原告:张XX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1)陕0111民初1376号原告:***,男,20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男,19XX年X月X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X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王守珍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孙涛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