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1)陕0111民初1376号原告:张XX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1)陕0111民初1376号原告:***,男,20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男,19XX年X月X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X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王守珍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孙涛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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