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民初1678号 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桃,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被告: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列钢,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柴立波。 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药业公司”)、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量药谷公司”)、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基公司”)、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控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桃、刘雄,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无量药谷公司、维和控股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彪、龚列钢到庭参加诉讼。瀚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公告期间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维和药业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代偿款人民币8961025.27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支付以8961025.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支付以8961025.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维和药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34700元;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抵押的,证号为:530420190004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1000吨三七原料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就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无量药谷公司抵押的,证号为:南林抵押字第(2013)0266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项下林权(1404.1亩经济林木及林地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就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优先受偿。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维和控股公司质押的,编号为:190509000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占维和药业公司总股本12.2625%的2696.7万股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就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优先受偿。8.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质押的,编号为:1905090003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占维和药业公司总股本1.6962%的3730119股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就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优先受偿。9.判令被告瀚基公司、***、***对上述第1至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事实及理由:为解决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开始由昆明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2013年云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集合债”),被告维和药业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作为发行人参与募资。为满足债券发行方的要求,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告为上述债券的发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10月10日,原告出具《担保函》,由原告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人发行面额总计不超过45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及期限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准的发行文件为准)的企业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4月7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同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金额不超过4亿元,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拟使用发债资金为9000万元,债券由原告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4月17日,被告维和药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013)创融024的《担保服务协议》,被告维和药业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债券发行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对代偿款项利息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无量药谷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3)创融024-1的《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无量药谷公司为原告为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林权抵押反担保,协议签订后双方到产权部门办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瀚基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3)创融019的《担保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瀚基公司为原告为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反担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原告为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013年4月22日,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公开发行,债券发行规模为40000万元,期限6年,利率7.6%,维和药业公司使用金额为9000万元。2019年4月19日,因维和药业公司不能兑付到期债券本息,原告为其代偿到期债券本息7245万元。201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维和控股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维和控股公司、***为原告为被告维和药业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维和药业公司签订了《存货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维和药业公司为原告为其提供的担保提供存货抵押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各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截至2019年8月27日,被告维和药业公司归还了款项共计7245万元。 五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按照每日1‰计算违约金过高,债务人愿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另外,维和药业公司归还的7245万元,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先偿还本金,再偿还利息和违约金,不认可原告的计算方法。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因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质押,并且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完全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故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瀚基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一、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款4947663.8元; 二、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4947663.8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34700元; 四、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53042019000411号动产抵押证书项下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抵押的南林抵押字第(2013)0266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质押的1905090002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1905090003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股份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驳回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刘涛 人民陪审员代丽琼 人民陪审员翁世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永伦 书记员黄秋茼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