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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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 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益众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益众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1937812.04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53125‰计算的罚息,并按相同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二、如被告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益众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有权就被告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91套《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详见后附列表);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89元(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已经预交),由被告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益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