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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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1民初2458号原告:雍某某,女,1973年3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1民初2458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周巠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官助理张晗书记员杜妍淇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