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书》; 二、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租赁的宝裕村九顷片九顷工业区边鱼塘改花卉基地(面积为57.6亩)的土地一块给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三、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2018年租金2764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64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缴交的押金115200元归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 五、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六、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1466元,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34元(原告已预交8600元,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