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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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仙女湖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133.14元,合计255,133.14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