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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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轲单独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房产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号}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