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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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医院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7,40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5元(原告预交),鉴定费1,600元(原告预交),合计5,315元。由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3,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