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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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平南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平南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风险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后收取541元,由被告广西平南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