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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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丹顺机械有限公司 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为7723560.28元; 驳回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65元(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数额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