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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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正华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2民初117号 原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法定代表人:田崇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中正华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中正华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书面确认本案另案处理,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中正华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军 审 判 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鲍海跃 书 记 员 鲍海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