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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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153780.8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23元,由原告***负担1666元,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