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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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型号为Uniglobe320-RAH、序列号为AZ-66319的安迈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所有权。 二、不得执行型号为Uniglobe320-RAH、序列号为AZ-66319的安迈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三、驳回原告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01元,由被告工行武进支行负担10000元,被告通达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协和公司、凯丰公司、***、***共同负担70101元。公告费600元,由协和公司、凯丰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