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常州市长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丰五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型号为Uniglobe320-RAH、序列号为AZ-66319的安迈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所有权。

二、不得执行型号为Uniglobe320-RAH、序列号为AZ-66319的安迈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三、驳回原告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01元,由被告工行武进支行负担10000元,被告通达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协和公司、凯丰公司、***、***共同负担70101元。公告费600元,由协和公司、凯丰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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