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166号

王永玺:

申请执行人王永玺与被执行人许涛、盛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许涛、盛玉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永玺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2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案件受理费90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永玺与被执行人许涛、盛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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