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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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166号 王永玺: 申请执行人王永玺与被执行人许涛、盛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许涛、盛玉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永玺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2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案件受理费90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永玺与被执行人许涛、盛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