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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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给付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5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寿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