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的借款合同。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2日)209925.81元,合计659925.81元,后期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位于蓝山县塔峰镇富阳村五组的房屋(蓝房权证塔峰镇字第××号),在实现抵押权时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