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并支付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7.5×(1+30%)]计算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80元,减半收取18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