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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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29322.51元给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按日利率0.067%,支付利息(其中14613.63元从2018年3月20计算至2019年9月6日、14708.88元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6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