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29322.51元给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按日利率0.067%,支付利息(其中14613.63元从2018年3月20计算至2019年9月6日、14708.88元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6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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